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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為法人,省以下設縣、市,縣以下設鄉、鎮、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 (鎮、市) ) ,均為法人,各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 (以下簡稱鄉 (鎮、市、區) ) 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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