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為法人,省以下設縣、市,縣以下設鄉、鎮、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 (鎮、市) ) ,均為法人,各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 (以下簡稱鄉 (鎮、市、區) ) 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依據省縣自治法第2條,省屬於法人,省以下則設置縣、市,縣以下則設置鄉、鎮、縣轄市,這些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這些地方自治團體各自處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所委託的事項。此外,市以下還設有區,鄉、鎮、縣轄市、區內則編組為村和里,村和里內則編組為鄰。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自行處理自治事項的權力,包括制定相關法規。同時也要執行上級政府所委託的事項,這些可以是特定的委辦事項。此外,法條提及了市以下還有區的層級,並且描述了地方內部的組織架構,即村和里之間的編組,以及鄰的存在。 舉例來說,根據我在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上找到的資料顯示,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台灣省(後來更名為行政院)曾經設置過縣和市的地方行政機構,例如台灣省設有苗栗縣、台東縣、海口縣等。另外,我在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上也找到了有關地方自治團體組織架構的資料,這與法條中提到的村、里、鄰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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