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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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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聚居地區,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且人口在六十萬人以上者,得設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市,其人口數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省县自治法第3条规定,人口聚居地区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且人口在六十万人以上的地方,可以设立市。而本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市,其人口数量可以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这个规定,人口聚居地区可以根据其地位和人口数量的要求来决定是否设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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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3 條規定:「人口聚居地區,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且人口在六十萬人以上者,得設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