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省縣自治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口聚居地區,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且人口在六十萬人以上者,得設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市,其人口數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