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聚居地區,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且人口在六十萬人以上者,得設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市,其人口數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根据省县自治法第3条规定,人口聚居地区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且人口在六十万人以上的地方,可以设立市。而本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市,其人口数量可以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这个规定,人口聚居地区可以根据其地位和人口数量的要求来决定是否设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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