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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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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聚居地區,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且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者,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縣轄市、其人口數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4條,如果一個地區具備以下條件,包括人口密集、工商業發展良好、自治財政充足、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善,且人口超過十五萬人,則可以設立縣轄市。 然而,該法規定也提到,在該法實施之前已經設立的縣轄市,其人口數可以不符合前述規定。 例如,在2020年於《中華民國年鑑》中,報導蘆洲市人口超過43萬人,蘆洲市符合人口聚居地區,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備的條件,因此符合設立縣轄市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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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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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4 條規定:「人口聚居地區,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且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者,得設縣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