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設省議會、省政府;縣 (市) 設縣 (市) 議會、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設鄉 (鎮、市) 民代表會、鄉 (鎮、市) 公所、分別為省、縣 (市) 、鄉 (鎮、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區設區公所。 村、里設村、里辨公處。
根據法源資訊,根據省縣自治法第5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的設置如下: 1. 省政府:根據法律所設立,作為省級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省政府職掌。 2. 省議會:也稱為省立法機關,作為省級的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法律和政策。 3. 縣(市)政府:根據法律所設立,作為地方行政機關,負責執行地方政府職掌。 4. 縣(市)議會:也稱為縣(市)立法機關,作為地方的立法機關,負責制定地方法律和政策。 5. 鄉(鎮、市)民代表會:作為鄉(鎮、市)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負責制定相關的自治法規和規章。 6. 鄉(鎮、市)公所:作為鄉(鎮、市)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相關的行政事務和自治事項。 7. 區公所:作為區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相關的行政事務和自治事項。 8. 村、里辦公處:作為村、里的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相關的行政事務和自治事項。 參考資料: 1. 省縣自治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7年12月29日) 2. 區公所、村、里辦公處設置自治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0月18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