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省縣自治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二、對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有依法享受之權。 三、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四、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五、其他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