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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人民,現設籍在省、縣 (市) 、鄉 (鎮、市) 行政區域內者,為省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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