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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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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在地之變更,由省政府、縣(市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提請各該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報請自治監督機關備查。 新設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在地之擬定,在議會、代表會未成立前,由自治監督機關核定設置臨時辨公處所,議會或代表會成立後依前項規定辨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8條的規定,關於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在地的變更,必須經過各該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報請自治監督機關備查。當議會或代表會尚未成立之前,對於新設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在地的擬定,可以由自治監督機關核定設置臨時辦公處所,待議會或代表會成立後再依法辦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省縣自治法」本身。根據「省縣自治法」第8條的內容,當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在地需要變更時,必須遵循上述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和審查。 具體的範例可能是:如果一個縣政府希望將其所在地從A市遷至B市,則應先經過該縣縣議會的通過,然後再報請省政府審查備案。如果省政府同意後,再將此事通知自治監督機關進行備案。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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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8 條規定:「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在地之變更,由省政府、縣(市 ) 政府、鄉 (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