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 (市) 、鄉 (鎮、市、區) 及村、里之設置、廢止及區域變更、依法律規定行之。
依照省縣自治法第7條的規定,設置、廢止及區域變更省、縣(市)、鄉(鎮、市、區)以及村、里的地方自治團體,必須依法律規定進行。這表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和程序來進行相關的設置、廢止或區域變更。在這個法條中,沒有具體明確的例子或範例,只是提供了一般的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