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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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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 (市) 、鄉 (鎮、市、區) 及村、里之設置、廢止及區域變更、依法律規定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省縣自治法第7條的規定,設置、廢止及區域變更省、縣(市)、鄉(鎮、市、區)以及村、里的地方自治團體,必須依法律規定進行。這表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和程序來進行相關的設置、廢止或區域變更。在這個法條中,沒有具體明確的例子或範例,只是提供了一般的原則。

相關函釋 3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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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7 條規定:「省、縣 (市) 、鄉 (鎮、市、區) 及村、里之設置、廢止及區域變更、依法律規定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