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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三、其他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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