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 (鎮、市) 規約。 二、議決鄉 (鎮、市) 預算。 三、議決鄉 (鎮、市) 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 (鎮、市) 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 (鎮、市) 公所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鄉 (鎮、市) 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 (鎮、市) 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 (鎮、市) 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縣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規約、除法律、省法規、縣規章另有規走者外,應函由鄉 (鎮、市) 公所轉報縣政府備查、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20條,鄉 (鎮、市) 民代表會的職權包括以下幾點: 1. 議決鄉 (鎮、市) 規約。 2. 議決鄉 (鎮、市) 預算。 3. 議決鄉 (鎮、市) 臨時稅課。 4. 議決鄉 (鎮、市) 財產的處分。 5. 議決鄉 (鎮、市) 公所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6. 議決鄉 (鎮、市) 公所提案事項。 7. 審議鄉 (鎮、市) 的決算報告。 8. 議決鄉 (鎮、市) 民代表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根據法律、中央法規或省、縣自治法規賦予的職權。 根據該法條規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在制定鄉 (鎮、市) 規約、預算、臨時稅課、財產處分、公所組織規程等事項上擁有議決權。此外,他們還可以議決公所提案事項、審議決算報告以及接受人民的請願。最後,根據法律、中央法規或省、縣自治法規賦予的職權,他們還可以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新竹縣自治條例第5條,鄉 (鎮、市) 民代表會可以制定鄉 (鎮、市) 的規約,其中包括社會秩序維護、環境衛生、交通管理、市場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又如根據新北市自治條例第7條,鄉 (鎮、市) 民代表會可以議決鄉 (鎮、市) 的預算,在預算編列及執行方面具有權限。 總結來說,根據省縣自治法第20條規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擁有相關事項的議決權,並對鄉 (鎮、市) 的自治事項負有重要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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