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根据省縣自治法第24條,省、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的審議主要是根据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歲入來源以及擬變更或擬設定的歲出支出进行分別決定。这意味着在審議預算案时,需要就來源別和機關別、政事別進行分別決定。 例如,假设一個鄉鎮總預算案中,計劃增加了來自土地轉讓收入的歲入,並且計劃在教育部門增加支出。根据省縣自治法第24條,鄉(鎮、市)民代表會在審議預算案時,應就土地轉讓收入和教育部門的支出進行分別決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