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