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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縣 (市) 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省議會、縣 (市) 議會。省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省、縣 (市) 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準用決算法規定。 鄉 (鎮、市)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 (鎮、市) 民代表會審議,並準用決算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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