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 (市) 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省議會、縣 (市) 議會。省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省、縣 (市) 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準用決算法規定。 鄉 (鎮、市)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 (鎮、市) 民代表會審議,並準用決算法規定。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25條,省、縣(市)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案,送達該管審計機關進行審核。審計機關則應於決算案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給省議會、縣(市)議會。省議會、縣(市)議會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可以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並說明,並適用決算法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省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提出決算案,並將其送交審計機關進行審核。而審計機關在收到決算案後的3個月內完成了審核,並提出了決算審核報告。接著,省議會進行審議時,可以邀請審計機關的首長前來說明。在審議過程中,省議會會根據決算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議。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省、縣(市)的決算案得到審計機關和議會的審查和監督。 鄉(鎮、市)則根據決算法的規定,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將決算報告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進行審議。這樣的程序確保了鄉鎮市的決算報告可以及時進行審議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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