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議會議決事項,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期滿後,省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法律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辨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及縣 (市) 規章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應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事項與法規、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省縣自治法第 26 條規定: 1. 省議會議決事項於省自治法施行後四年內,若與中央法規牴觸則無效。 2. 省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法律牴觸者在四年期限結束後也無效。 3. 省議會議決委辨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則無效。 4. 縣(市)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5.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及縣(市)規章牴觸者無效。 6. 若前三項議決事項被判定無效,應由相關的自治監督機關進行函告。 7. 若有關於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事項與法規、規章是否牴觸的疑義,應由司法院進行解釋。 針對這條法規,我找到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省縣自治法」,來源為「行政院網站」的「法規資料庫」。根據我對這條法規的理解,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例如,在某省議會議決了一項自治事項,在自治事項施行四年內,中央法規出台並與該自治事項牴觸。根據省縣自治法第 26 條的規定,這個自治事項將被視為無效。因此,相關的自治監督機關應該向省議會發出函告,通知他們這項自治事項的無效狀態。如果在該項自治事項之牴觸狀態不明確的情況下,司法院將負責解釋是否存在牴觸,進而判定該自治事項是否無效。 請注意,在回答中我僅針對省縣自治法第 26 條進行了釋義,其他法條並未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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