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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議會議決事項,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期滿後,省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法律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辨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及縣 (市) 規章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應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事項與法規、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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