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議會、縣 (市)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省議員、縣 (市) 議員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於省議會、縣 (市) 議會組織規程定之。鄉 (鎮、市) 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鄉 (鎮、市) 民代表互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於鄉 (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定之。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27條,省議會和縣(市)議會分別設置議長和副議長。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和罷免事項由省議會和縣(市)議會組織規程來規定。同樣地,鄉(鎮、市)民代表會設置主席和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選舉和罷免事項由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來規定。 根據資料: 1. 根據台灣法律研究資料庫的資料,省縣自治法第27條規定了省議會和縣(市)議會的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和罷免程序。該法條強調了選舉和罷免的規程應該由相應的組織規程來制定。 2. 根據司法院判決書的資料,鄉(鎮、市)民代表會的主席和副主席的選舉和罷免事項也應在相應的組織規程中明確規定。該判決書強調了省會和縣級地方制度法對鄉(鎮、市)民代表會的相關規定的適用。 根據以上資料,省縣自治法第27條明確規定了省議會、縣(市)議會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的議長和副議長的選舉和罷免事項應由相應的組織規程來制定。這些組織規程應具體明確選舉和罷免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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