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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議會、縣 (市)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省議員、縣 (市) 議員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於省議會、縣 (市) 議會組織規程定之。鄉 (鎮、市) 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鄉 (鎮、市) 民代表互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於鄉 (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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