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省長、縣(市) 長、鄉 (鎮、市) 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省政府各廳處局會首長、縣(市) 政府各局科室主管、鄉 (鎮、市) 公所各課室主管及各該直屬機關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及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省縣自治法第28條規定,在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省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此外,省政府各廳處局會首長、縣(市)政府各局科室主管、鄉(鎮、市)公所各課室主管、以及各該直屬機關首長,都有權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同條第2項則規定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有質詢各該首長及單位主管的權利。 根據資料內容,此法條意圖確保地方議會的自治功能,使各該自治團體能適時瞭解政府施政情況,並利於議會議員行使對政府提問的權利。同時也重視政府各廳處局會首長、局科室主管以及鄉(鎮、市)公所各課室主管等應能對各自經營之業務提出報告,以促進透明度與政策對議會的回應。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縣議會的定期會,縣長提出有關該縣新建校舍計劃的施政報告。縣議員可以根據省縣自治法第28條的規定,就此計劃提出質詢,詢問校舍計劃的預算分配、施工進度、教育政策等相關事項。縣長應對這些質詢進行回應,並提供相關資料以支持其施政報告。 這個例子展示了根據省縣自治法第28條,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議會定期會議中向相關政府首長以及單位主管提出質詢的權利。各級政府首長及單位主管也有義務對質詢進行回應,確保議員的監督和地方自治的實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