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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省議會、縣 (市) 議會委員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以外之有關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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