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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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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省議會、縣 (市) 議會委員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以外之有關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29條,當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若對特定事項有明顯需要,可以邀請該首長或相關單位的主管到場說明。同樣地,當省議會、縣(市)議會的委員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的小組開會時,若對特定事項有明顯需要,可以邀請除了該省或縣(市)長、鄉(鎮、市)長之外的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例如,當省議會探討特定議題時,可以邀請省長或省府相關部門主管到場說明該議題的相關事項。又或是當鄉民代表會討論鄉內發展計畫時,可以邀請鄉長以外的相關業務主管人員解釋計畫的執行情況。此法條主要是為了加強各級議會與地方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合作,確保議會在討論議題時可以有充分的資訊來源。

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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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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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29 條規定:「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前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