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30條,當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進行開會時,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有關會議事項上所發表的言論和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根據此法規,議員在會議中的言論及表決不會對他們產生法律責任。這個規定是為了保障議員在履行職責時無所瞻顧,充分表達民意並監督政府工作。議員不會因為在會議中發表言論而面臨民事賠償責任,除非他們的言論明顯違法。根據司法院釋字第165號和第435號解釋,議員在會議上發表的言論應該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根據這一規定,議員在會議上的言論是否受到言論免責權的保護,應根據他們言論的內容和與他們的職責是否有關聯來判斷。議員在會議上對與會議事項有關的內容發表言論,無論是否符合具體議題或議案的範圍,也不必完全符合議會所制定的質詢辦法或議事規則。此外,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應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包括他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因此,議員在會議上對行政官員進行質詢,質疑行政官員的配偶是否利用職權與廠商進行不當利益交流,這與議員履行監督地方政府職責有關,也是言論免責權的保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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