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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內,經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許可,不得逮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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