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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前項各費用支給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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