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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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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前項各費用支給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32條,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可以獲得支研究費、必要費用,同時在開會期間可以獲得酌支的出席費、交通費以及膳食費。具體的費用支給標準則由法律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 - 省縣自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相關函釋 2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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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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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32 條規定:「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