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前項各費用支給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32條,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可以獲得支研究費、必要費用,同時在開會期間可以獲得酌支的出席費、交通費以及膳食費。具體的費用支給標準則由法律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 - 省縣自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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