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省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省議會,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 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各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省、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半個月以前議定包括總預算案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績完成審議程序之補救辦法,通知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年度開始仍未議定補救辨法時,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在年度總預算案範圍內動支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績經費。 省、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於十五日內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議決之。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23條,省、縣(市)、鄉(鎮、市)的總預算案應在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送達相應的議會或民代表會,並且在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完成審議。 此外,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各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的預算案不得提出增加支出的提議。 如果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預算案的審議,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半個月之前議定包括執行條款和補救辦法,通知相應的政府機關。如果在年度開始時仍未議定補救辦法,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可以在年度總預算案範圍內支出以維持政府施政所需的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的經費和上年度已確定的繼續經費。 如果省、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仍未完成審議,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可以報請相關的自治監督機關邀集有關機關進行協商並作出議決。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預算案的審議時間及程序需嚴格遵守,如果無法按時完成,則需要尋求相應的解決辦法以確保政府施政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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