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自治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議會組織規程由省議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報請省政府核定。 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報請內政部核定;各鄉(鎮、市) 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報縣政府核定。 新設之省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省政府定之。 各級議會、代表會之組織規程及準則,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