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議會組織規程由省議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報請省政府核定。 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報請內政部核定;各鄉(鎮、市) 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報縣政府核定。 新設之省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省政府定之。 各級議會、代表會之組織規程及準則,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34條,省議會組織規程由省議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縣(市)議會組織則由省政府擬訂準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各縣(市)議會應根據這些準則,擬訂組織規程,再報請省政府核定。同樣地,鄉(鎮、市)民代表會的組織則由省政府擬訂準則,報請內政部核定;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根據這些準則,擬訂組織規程,再報請縣政府核定。新設的省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制。縣(市)議會和鄉(鎮、市)民代表會的組織規程則由省政府定制。各級議會和代表會的組織規程和準則,在考銓業務方面不得與中央考銓法規相衝突;核定後,相關機關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參考資料: - 第3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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