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檐以及中央全額負擔之項目,以碓定地方財政之自主性。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51條,該條規定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檐以及中央全額負擔之項目,以確定地方財政之自主性。也就是說,根據這個法條,中央政府不得將應由自己負擔的經費轉嫁給地方自治團體。 參考資料: 1. 省縣自治法(民國87年6月1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2 2. 劉慶華 (2014)。《地方自治行政法》(二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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