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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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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檐以及中央全額負擔之項目,以碓定地方財政之自主性。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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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51條,該條規定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檐以及中央全額負擔之項目,以確定地方財政之自主性。也就是說,根據這個法條,中央政府不得將應由自己負擔的經費轉嫁給地方自治團體。 參考資料: 1. 省縣自治法(民國87年6月1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2 2. 劉慶華 (2014)。《地方自治行政法》(二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地方自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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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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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51 條規定:「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檐以及中央全額負擔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