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 (鎮、市) 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事項,以增加其財源,省、縣得對鄉 (鎮、市) 公共造產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省、縣訂定之。
省縣自治法第52條規定,省、縣可對鄉(鎮、市)公共造產予以補助,但補助辦法需由省、縣訂定。這意味著省縣自治法允許省縣政府提供資金補助給鄉鎮市進行公共建設項目,以增加其財源。然而,具體的補助辦法需由省、縣政府制定,並可能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做出調整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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