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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鄉 (鎮、市) 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事項,以增加其財源,省、縣得對鄉 (鎮、市) 公共造產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省、縣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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