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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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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鎮、市) 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事項,以增加其財源,省、縣得對鄉 (鎮、市) 公共造產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省、縣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省縣自治法第52條規定,省、縣可對鄉(鎮、市)公共造產予以補助,但補助辦法需由省、縣訂定。這意味著省縣自治法允許省縣政府提供資金補助給鄉鎮市進行公共建設項目,以增加其財源。然而,具體的補助辦法需由省、縣政府制定,並可能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做出調整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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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52 條規定:「鄉 (鎮、市) 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事項,以增加其財源,省、縣得對鄉 (鎮、市) 公共造產予以補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