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 (市) 、鄉 (鎮、市) 應設罝公庫,其代理機關,省由省政府擬定,經省議會核定,縣 (市) 以下由縣 (市) 政府擬定,經縣 (市) 議會核定。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53條,省、縣(市)、鄉(鎮、市)應該設置公庫,並由相關機關代理管理。省份的公庫由省政府擬定,並經省議會核定;而縣(市)及以下地方的公庫由縣(市)政府擬定,並經縣(市)議會核定。 此條法規主要規定了地方自治團體應該設立公庫,並指明了公庫設置的程序。根據該法規,不同級別的地方自治團體有不同的擬定和核定機關,並繼續詳細說明了公庫設置的內容和程序。 以下是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 省份A的省政府制定了關於公庫管理的法規草案,並提交給省議會審議和核定後正式實施。 - 縣市B的縣政府擬定了一項關於公庫管理的新政策,並將其提交給縣市議會進行討論和核定。 - 鄉鎮市C的鄉鎮市政府制定了一項新的公庫制度,並經過鄉鎮市議會的審議和批准後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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