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省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令、逾越權限者,由省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規者,由省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省或縣法令、逾越權限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規、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或地方法令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前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中央主管機關或自治監督機關,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54條,如果省政府在辦理委辦事項時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同樣地,如果省政府在辦理自治事項時違背法律,也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進行相同的處理。 對於縣(市)政府,如果在辦理委辦事項時違背中央或省的法令,或者逾越權限,省政府有權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同樣地,如果縣(市)政府在辦理自治事項時違背中央或省的法規,也可以由省政府進行相同的處理。 對於鄉(鎮、市)公所,如果在辦理委辦事項時違背中央、省或縣的法令,或者逾越權限,縣政府有權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同樣地,如果鄉(鎮、市)公所在辦理自治事項時違背中央或省的法規或縣的規章,也可以由縣政府進行相同的處理。 在第二項、第四項和第六項中,如果對於自治事項是否違背中央或地方法令有疑義,可以由司法院進行解釋。 在司法院進行解釋之前,中央主管機關或自治監督機關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自治事項的執行。 參考資料: - 地方制度法 - 省縣自治法 - 人民法院統一裁判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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