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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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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與省 (市) 間、縣 (市) 與縣 (市) 間、鄉 (鎮、市) 與鄉 (鎮、市) 間發生事權爭議時,分別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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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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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56 條規定:「省與省 (市) 間、縣 (市) 與縣 (市) 間、鄉 (鎮、市) 與鄉 (鎮、市) 間發生事權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