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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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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議員、省長、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省議員、省長、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解除其職務,並通知各該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六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務,經再審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者;因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務,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感訓處分經重新審理更為裁定撤銷者;或因第八款情事而解除職務,經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為法院判決撤銷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者,其原職任期未滿且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解除職務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者,亦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省县自治法第57条的规定,省议员、省长、县(市)议员、县(市)长、乡(镇、市)民代表、乡(镇、市)长及村、里长在以下情况下,由各该自治监督机关解除其职务, 并通知各该省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村、 里长由乡(镇、市、区)公所解除其职务,应补选者,并依法补选: 1.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者。 2.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者。 3.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者。 4.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之宣告或未执行易科罚金者。 5.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者。但因缓刑而付保护管束者,不在此限。 6.户籍迁出各该行政区域六个月以上者。 7.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8.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因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职务,经再审或非常上诉判决无罪确定者;因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职务,保安处分经依法撤销,感训处分经重新审理更为裁定撤销者;或因第八款情事而解除职务,经提起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为法院判决撤销宣告禁治产之裁定者,其原职任期未满且尚未经选举机关公告补选时,解除职务之处分均应予撤销。 省长、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长因罹患重病,致不能执行职务继续一年以上者,亦应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以下是相关的参考资料: - 省县自治法第57条 -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条 -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第4条 - 内政部101年12月21日台内民字第1010398675号函

相關函釋 6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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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自治法第 57 條規定:「省議員、省長、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及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自治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