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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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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8條規定全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九十六年、九十八年、一百零三年修正之條文各有不同施行日期,部分條文施行日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Q · 地方制度法是公布那天就生效了嗎?

不一定,公布日和施行日可能差好幾年

依地方制度法第88條,本法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但不同年度修正的條文施行日各異:九十六年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而一百零三年修正之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要主張某條文在某時間點是否有效,必須回查該條的施行日期,不能只看公布日。

白話解讀

法律「公布」了,不代表它從那天起就能管你。這兩件事中間可能隔好幾年。地方制度法第88條就是這部法的「開關總成」,它規定整部法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但同一部法裡不同時期修正的條文,生效日各自不同:九十六年修正的條文回溯到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九十八年修正的條文要等到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才上路,一百零三年修正的第四章之一和第八十七條,乾脆把施行日期交給行政院另外用命令決定。對你的意義是:當你要主張某個地方制度法條文在某個時間點有沒有效力,光看公布日是不夠的,你必須回頭查這條的施行日期表,否則可能拿一個還沒生效的條文去打官司或寫報告。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88條為全法之施行日期條文,規定本法原則自公布日施行,並就不同年度修正之條文分別訂定特定施行日,其中一百零三年修正之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授權行政院以命令決定施行日期,構成判斷各版本條文生效時點的法律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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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律「公布」跟「施行」到底差在哪?

公布是總統依法定程序對外宣告法律內容,施行才是法律開始發生拘束力的那一刻,兩者可能同一天,也可能差好幾年。依地方制度法第88條,本法原則自公布日施行,但個別年度修正的條文另有特定施行日。內行人提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明定自公布日施行的法規,是從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才生效,不是公布當天。

Q2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外定的條文,現在到底有沒有效?

依地方制度法第88條,一百零三年修正的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在行政院尚未發布命令指定施行日前,這些條文還沒發生效力,不能直接適用。內行人提示:遇到「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的條文,務必另外查行政院有無發布施行日命令、定在哪一天,光看法條本文查不到生效時點。

Q3法律公布就等於生效嗎?

不是。公布是對外宣告內容,施行才是開始發生拘束力,兩者可能差好幾年,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時點。

Q4地方制度法第88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全法施行日期,原則自公布日施行,但各年度修正條文另定施行日,部分授權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Q5「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是什麼意思?

指該條文要等行政院發布命令指定的那一天才生效,命令發布前不能直接適用。

Q6公布日和施行日差在哪?

公布日是宣告內容之日、尚不得適用;施行日才是開始有拘束力、可作為裁判與行政依據之日。

Q7怎麼查一條法條到底施行了沒?

同時核對公布日與施行日,辨識施行日模式,遇到「由行政院定之」的條文再另查行政院命令。

Q8自公布日施行的條文哪天生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從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才生效,不是公布當天。

Q9要判斷舊案適用哪個版本怎麼做?

先鎖定爭議行為發生時點,再核對該版本條文當時是否已施行,確認後才引用。

Q10怎麼確認行政院有沒有定施行日?

查行政院公報或法規沿革中的施行日命令,確認命令發布日期,否則該條視為尚未生效。

Q11自公布日施行 vs 明定特定日施行差在哪?

前者依公布日加三日生效、不需另定;後者由法律明文寫死某一天,到期才生效。

Q12明定特定日 vs 由行政院命令定施行日差在哪?

前者生效日寫在法律本文可直接查到;後者要等行政院命令,本文查不到生效時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布施行
法律意義對外宣告法律內容開始發生拘束力
生效時點總統公布之日可能同日、特定日或由命令定之
自公布日施行的起算公布當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至第三日生效
對適用的影響尚不得直接適用施行後才可作為裁判與行政依據

公布

法律意義
對外宣告法律內容
生效時點
總統公布之日
自公布日施行的起算
公布當日
對適用的影響
尚不得直接適用

施行

法律意義
開始發生拘束力
生效時點
可能同日、特定日或由命令定之
自公布日施行的起算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至第三日生效
對適用的影響
施行後才可作為裁判與行政依據

立法沿革 4

(0880113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60614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為明確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0980512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1030114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本次因推動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增訂之條文,施行時有緩衝預備時間,第二項爰增訂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俾富彈性。

  • 第八十七條條文
(0880113 制定)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60614 修正)

為明確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0980512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1030114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本次因推動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增訂之條文,施行時有緩衝預備時間,第二項爰增訂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俾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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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88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