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8條規定全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九十六年、九十八年、一百零三年修正之條文各有不同施行日期,部分條文施行日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Q · 地方制度法是公布那天就生效了嗎?
不一定,公布日和施行日可能差好幾年
依地方制度法第88條,本法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但不同年度修正的條文施行日各異:九十六年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而一百零三年修正之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要主張某條文在某時間點是否有效,必須回查該條的施行日期,不能只看公布日。
法律「公布」了,不代表它從那天起就能管你。這兩件事中間可能隔好幾年。地方制度法第88條就是這部法的「開關總成」,它規定整部法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但同一部法裡不同時期修正的條文,生效日各自不同:九十六年修正的條文回溯到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九十八年修正的條文要等到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才上路,一百零三年修正的第四章之一和第八十七條,乾脆把施行日期交給行政院另外用命令決定。對你的意義是:當你要主張某個地方制度法條文在某個時間點有沒有效力,光看公布日是不夠的,你必須回頭查這條的施行日期表,否則可能拿一個還沒生效的條文去打官司或寫報告。
地方制度法第88條為全法之施行日期條文,規定本法原則自公布日施行,並就不同年度修正之條文分別訂定特定施行日,其中一百零三年修正之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授權行政院以命令決定施行日期,構成判斷各版本條文生效時點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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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是總統依法定程序對外宣告法律內容,施行才是法律開始發生拘束力的那一刻,兩者可能同一天,也可能差好幾年。依地方制度法第88條,本法原則自公布日施行,但個別年度修正的條文另有特定施行日。內行人提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明定自公布日施行的法規,是從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才生效,不是公布當天。
依地方制度法第88條,一百零三年修正的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在行政院尚未發布命令指定施行日前,這些條文還沒發生效力,不能直接適用。內行人提示:遇到「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的條文,務必另外查行政院有無發布施行日命令、定在哪一天,光看法條本文查不到生效時點。
不是。公布是對外宣告內容,施行才是開始發生拘束力,兩者可能差好幾年,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時點。
規定全法施行日期,原則自公布日施行,但各年度修正條文另定施行日,部分授權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指該條文要等行政院發布命令指定的那一天才生效,命令發布前不能直接適用。
公布日是宣告內容之日、尚不得適用;施行日才是開始有拘束力、可作為裁判與行政依據之日。
同時核對公布日與施行日,辨識施行日模式,遇到「由行政院定之」的條文再另查行政院命令。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從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才生效,不是公布當天。
先鎖定爭議行為發生時點,再核對該版本條文當時是否已施行,確認後才引用。
查行政院公報或法規沿革中的施行日命令,確認命令發布日期,否則該條視為尚未生效。
前者依公布日加三日生效、不需另定;後者由法律明文寫死某一天,到期才生效。
前者生效日寫在法律本文可直接查到;後者要等行政院命令,本文查不到生效時點。
| 比較面向 | 公布 | 施行 |
|---|---|---|
| 法律意義 | 對外宣告法律內容 | 開始發生拘束力 |
| 生效時點 | 總統公布之日 | 可能同日、特定日或由命令定之 |
| 自公布日施行的起算 | 公布當日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至第三日生效 |
| 對適用的影響 | 尚不得直接適用 | 施行後才可作為裁判與行政依據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為明確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本次因推動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增訂之條文,施行時有緩衝預備時間,第二項爰增訂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俾富彈性。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為明確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本次因推動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增訂之條文,施行時有緩衝預備時間,第二項爰增訂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俾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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