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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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