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規定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原機關人員、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Q · 縣市升格直轄市,我的公務員年資和欠的工程款會怎樣?
會。年資與債務整包移轉,不歸零
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一項,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原機關人員、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公務員連同年資、職等整包被新直轄市接手,不用重新報到;原機關積欠廠商的工程款、貨款也由新直轄市全部扛下,債權不會因機關改名而落空。
你在縣政府上班的某一天,新聞說你們縣要跟隔壁合併升格直轄市。腦中第一個閃過的念頭可能是:我的年資會不會歸零?欠廠商的工程款誰來付?這條就是把整個地方政府「無縫搬家」的法律引擎。它用「概括承受」四個字,讓改制後的直轄市一口氣接下原本縣市鄉鎮的所有機關、人員、資產、債務和權利義務,不用一筆一筆重簽。但真正藏著玄機的是後半段:移撥的公務員在改制當下,可以暫時掙脫公務人員考試法、任用法原本綁死的轉調限制;可一旦過了這個窗口,第七、八、九項又把你重新綁回特定機關範圍。懂這條的人,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是自由的、什麼時候被綁住。
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為縣市改制直轄市的概括承受規範,使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機關人員、資產、負債與其他權利義務一次移轉至改制後之直轄市,並就財政收支劃分、預算執行、法規適用及移撥公務員轉調限制設立過渡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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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一項,原縣市鄉鎮機關與學校的人員由改制後的直轄市概括承受,你連同年資、職等整包被接手,不用重新報到、不用重新任用。概括承受是法定當然發生,不是新市府願不願意的問題。
改制移撥當下,依第六項你暫時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任用法限制轉調規定拘束。但第七項規定日後轉調仍以原考試可分發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或移撥機關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為限,第八項則須限制轉調年限屆滿才能再轉調其他機關。第六項的鬆綁只在改制移撥那一次有效,不是永久通行證。
未必。依第五項,在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還沒修正前,改制後的直轄市可以暫時適用原直轄市、縣市的規定,避免改制當天出現法規真空。過渡期內查地方規定要回頭看舊縣市版本,別直接套用一般直轄市標準。
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原機關人員、資產、負債及權利義務由改制後直轄市概括承受的核心過渡規範,並含財政、預算、法規與轉調安排。
改制後直轄市一次承受原機關所有人員、資產、負債及權利義務,無須逐項重簽,屬法定當然發生的整體移轉。
因地方改制而隨業務由原機關一併移轉至改制後直轄市服務的公務人員,年資與身分隨之承接。
不會,依第一項由新直轄市概括承受,連同年資、職等整包接手,不用重新報到或重新任用。
向概括承受的新直轄市請求,保留原契約與請款憑證,對方不得以那是改制前舊機關推託。
先確認身分類別,再核對移撥機關是否在第七項範圍內,查清限制轉調年限及起算點,年限屆滿才能轉調其他機關。
財政收支劃分調整前,依第四項以改制前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不會因換招牌而斷炊。
依第五項,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暫時適用原縣市規定,查詢時要回頭看舊縣市版本而非一般直轄市標準。
前者依第六至八項,鬆綁後仍限特定機關、年限屆滿才自由;後者依第九項,須原轉任、移撥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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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 在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改制後之直轄市相關機關(構)、學校各項預算執行,仍以改制前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直轄市、縣(市)之規定。 依第一項改制而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者,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或原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或移撥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有限制轉調年限者,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之人員,得不受該條例限制轉調機關規定之限制。但須於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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