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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8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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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5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類似第八十三條之五條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例如:原台北縣的法規由新北市政府廢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