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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87-2 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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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原則由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廢止,確有必要者經核定公告得續用二年。

Q · 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本的自治法規還有效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自治法規,原則上由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廢止;其中確有繼續適用必要者,經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得繼續適用二年。換言之,預設方向是「廢止」,續用是例外,且須新政府主動核定公告,續用上限為公告後二年。

白話解讀

縣市合併或升格成直轄市的那一刻,問題不只在人和地,還在「規則」:原本的縣市、鄉鎮市自己訂的一大堆自治法規,改制後該怎麼辦?這條給的原則很乾脆,原則上由改制後的直轄市政府把它們廢止掉,因為新的直轄市是一個全新的法人主體,不該揹著舊縣市的整套規則上路。但它留了一道後門:如果某些舊自治法規還有繼續適用的必要,經改制後的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可以再延用兩年。這兩年是給新政府的緩衝期,讓它有時間把舊規則逐步換成自己的新版本,而不是改制當天就讓某些領域瞬間無法可用。表面看是行政內部的法規清理,骨子裡決定的是改制過渡期裡,地方上一大片生活規則到底還算不算數。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 為縣市改制直轄市的法規過渡條款,確立「原自治法規原則廢止、確有必要者經核定公告續用二年」的雙軌處理原則,目的在使改制後的新直轄市建立自有法制體系,同時避免改制當日出現規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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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縣市改制直轄市,原本的自治條例還算數嗎?

原則上由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廢止;確有繼續適用必要者,經核定公告後得續用二年。要看有沒有被列入續用公告名單。

Q2舊自治法規續用二年從何時起算?

自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起算,上限二年,逾期失效。

Q3舊自治法規會自動沿用嗎?

不會。本條預設是「廢止」,要續用反而需要新政府主動核定公告。

Q4改制當天舊規則會不會全部失效?

不會一刀全斷。原則廢止與例外續用並存,列入續用公告者可續行二年。

Q5我的行業受舊鄉鎮市自治條例規範,改制後怎麼確認?

查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是否將該法規列入續用公告,並掌握其續用到期日與替代新規則。

Q6第87條之2和第87條之1差在哪?

之1處理改制的人事與任期銜接(人),之2處理自治法規的廢止與續用(規則)。

Q7續用二年到期後會怎樣?

續用的舊法規即失效,理論上新政府應已完成新自治法規的銜接,否則可能出現規範空白。

Q8對廢止或續用範圍有疑義要找誰?

向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法制單位或該法規主管機關查詢函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art_87_1art_87_2art_87_3
處理對象改制公職人員任期與選舉時程原自治法規(規則)原機關財產、權利義務之承受
預設原則以當屆任期屆滿日為改制基準銜接原則廢止由改制後直轄市概括承受
過渡設計任期與選舉接軌必要者核定公告續用二年權利義務不中斷移轉
核心目的政權人員平順交接法制換軌避免規範真空法律關係延續安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市町村の合併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合併特例法)における旧市町村条例の経過的取扱い
🇰🇷 韓國지방자치법상 폐치·분합 시 종전 자치법규의 경과 처리
🇩🇪 德國Landesrechtliche Überleitungsvorschriften kommunaler Satzungen bei Gebietsreform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 continuité des actes lors de la création d'une commune nouv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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