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87-2 條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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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原則由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廢止,確有必要者經核定公告得續用二年。
Q · 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本的自治法規還有效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自治法規,原則上由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廢止;其中確有繼續適用必要者,經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得繼續適用二年。換言之,預設方向是「廢止」,續用是例外,且須新政府主動核定公告,續用上限為公告後二年。
白話解讀
縣市合併或升格成直轄市的那一刻,問題不只在人和地,還在「規則」:原本的縣市、鄉鎮市自己訂的一大堆自治法規,改制後該怎麼辦?這條給的原則很乾脆,原則上由改制後的直轄市政府把它們廢止掉,因為新的直轄市是一個全新的法人主體,不該揹著舊縣市的整套規則上路。但它留了一道後門:如果某些舊自治法規還有繼續適用的必要,經改制後的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可以再延用兩年。這兩年是給新政府的緩衝期,讓它有時間把舊規則逐步換成自己的新版本,而不是改制當天就讓某些領域瞬間無法可用。表面看是行政內部的法規清理,骨子裡決定的是改制過渡期裡,地方上一大片生活規則到底還算不算數。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 為縣市改制直轄市的法規過渡條款,確立「原自治法規原則廢止、確有必要者經核定公告續用二年」的雙軌處理原則,目的在使改制後的新直轄市建立自有法制體系,同時避免改制當日出現規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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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縣市改制直轄市,原本的自治條例還算數嗎?▾
原則上由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廢止;確有繼續適用必要者,經核定公告後得續用二年。要看有沒有被列入續用公告名單。
Q2舊自治法規續用二年從何時起算?▾
自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起算,上限二年,逾期失效。
Q3舊自治法規會自動沿用嗎?▾
不會。本條預設是「廢止」,要續用反而需要新政府主動核定公告。
Q4改制當天舊規則會不會全部失效?▾
不會一刀全斷。原則廢止與例外續用並存,列入續用公告者可續行二年。
Q5我的行業受舊鄉鎮市自治條例規範,改制後怎麼確認?▾
查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是否將該法規列入續用公告,並掌握其續用到期日與替代新規則。
Q6第87條之2和第87條之1差在哪?▾
之1處理改制的人事與任期銜接(人),之2處理自治法規的廢止與續用(規則)。
Q7續用二年到期後會怎樣?▾
續用的舊法規即失效,理論上新政府應已完成新自治法規的銜接,否則可能出現規範空白。
Q8對廢止或續用範圍有疑義要找誰?▾
向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法制單位或該法規主管機關查詢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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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art_87_1 | art_87_2 | art_87_3 |
|---|---|---|---|
| 處理對象 | 改制公職人員任期與選舉時程 | 原自治法規(規則) | 原機關財產、權利義務之承受 |
| 預設原則 | 以當屆任期屆滿日為改制基準銜接 | 原則廢止 | 由改制後直轄市概括承受 |
| 過渡設計 | 任期與選舉接軌 | 必要者核定公告續用二年 | 權利義務不中斷移轉 |
| 核心目的 | 政權人員平順交接 | 法制換軌避免規範真空 | 法律關係延續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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