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1以「改制日」為錨:現職縣市公職人員任期調整至改制日止、不改選,第一屆直轄市議員市長里長改制日就職。
Q · 縣市升格直轄市,現任縣市長和議員要馬上改選下台嗎?
不會。任期調整到改制日才交棒,中間不改選
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1,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現任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任期一律調整到改制日為止,而且不辦理改選,等於平順做到交棒當天。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市長及里長,依核定改制計畫所定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投票、改制日當天就職。
縣市要升格、或合併變成直轄市,最棘手的不是改名字,是「人」的問題:現任的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村里長,他們的任期怎麼辦?新的直轄市議員、市長什麼時候選、什麼時候上任?這條把這套時間表全部釘死。它規定改制日是「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所有現職地方公職人員的任期一律調整到改制日為止,而且不另外辦改選,等於讓他們平順做到交棒那天。改制後第一屆的直轄市議員、市長和里長,要依核定的改制計畫劃定選舉區,在改制日十天前完成投票、改制日當天就職。它表面是一條程序條文,實際上是一套精密的政權交接劇本:誰做到哪一天、新人哪天選、哪天上任,全部對齊到同一個時間軸,避免出現權力真空或兩套政府並存的混亂。
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1為縣市改制直轄市的選舉與任期銜接條款: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現職地方公職人員任期一律調整至改制日止且不辦改選;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市長及里長須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投票、改制日就職,選舉區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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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1,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任期都調整到改制日止,而且不辦理改選。改制日是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所以現職人員是平順做到那天交棒,新的第一屆在改制日當天才就職。
依本條,第一屆直轄市議員選舉依核定改制計畫所定行政區域為選舉區,選舉區劃分要在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且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第1項但書限制。由原住民選出的議員,以其行政區域內的原住民為選舉區。
縣市改制直轄市的選舉與任期銜接條款,以改制日為錨對齊所有職位的進退與第一屆選舉。
改制日是「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所有現職人員任期與第一屆就職都對齊到這一天。
現職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村里長的任期延伸或縮短到改制日為止,期間不另辦改選,做到改制日交棒。
改制第一屆依核定改制計畫劃選舉區、排除選罷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投票改制日十日前完成、就職改制日當天。
改制計畫核定 → 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選舉區 → 改制日十日前完成投票 → 改制日現職交棒、第一屆就職。
村里長任期調整到改制日止,不辦改選,改制日當天由新任里長就職。
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的原住民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
在改制日六個月前的公告期內,循選務與行政救濟途徑提出,公告定案後通常難更動。
本條明定不改選、任期調整至改制日止,提前改選是常見誤解。
改制第一屆依核定改制計畫劃定並排除選罷法第37條第1項但書,一般選舉依選罷法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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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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