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未制(訂)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其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7條為過渡條款:本法施行後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部分繼續適用,牴觸部分失效;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
Q · 地方制度法施行後,以前的相關法規是不是全部都不能用了?
不是。只有牴觸新法的部分失效,不牴觸部分繼續適用
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本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應配合制定或修正;在完成修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只有牴觸的部分失效。因此過渡期是逐條判斷牴觸與否,不是一刀切的全部作廢。本條末段並規定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借用既有制度填補新設自治層級的規範空白。
一部新法上路那一刻,舊有的一大堆相關法規不會自動跟著變。這條處理的就是這個空窗期:地方制度法施行後,相關法規應該配合修正,但在還沒修好之前怎麼辦?答案是,舊法規裡「不牴觸」新法的部分繼續沿用,牴觸的部分才失效。它等於替整個法制轉換期裝了一個緩衝裝置,避免出現「新法生效、舊法作廢、中間卻沒有規則可用」的真空。最後一句藏著一個關鍵:原本寫給「鄉鎮市」的規定,山地原住民區可以準用。這一句把一整套既有的鄉鎮市制度規則,一次性套用到山地原住民區身上,省去逐條為原住民區重寫的工程,也確保它在制度上不會被晾在沒有規則的角落。
地方制度法第87條為附則中的過渡與準用條款,規範本法施行後相關法規完成配合修正前的適用秩序: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部分仍繼續適用,牴觸部分失效;並明定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由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以填補新設自治層級的規範空白。
不是。本條規定,在相關法規完成配合修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所以是逐條判斷:跟地方制度法衝突的部分失效,不衝突的繼續沿用,避免過渡期出現無法可用的真空。
本條規定關於鄉鎮市的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意思是原住民區直接借用鄉鎮市那一整套制度規則,不是另有一套完全獨立的專法,所以研究原住民區的運作,起點是讀懂鄉鎮市的對應規定再看準用調整。
不是。不牴觸本法的部分繼續適用,只有牴觸部分失效,過渡期逐條判斷,避免規範真空。
附則中的過渡與準用條款,處理新舊法銜接的適用秩序,並讓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市規定。
舊法規與新法不衝突的部分於過渡期繼續有效,牴觸部分才失其效力,不是整本作廢。
把鄉鎮市整套制度框架比照套用到山地原住民區,免逐條另立專法,填補規範空白。
逐條比對它與地方制度法有沒有實質牴觸,不牴觸繼續適用,牴觸停止適用。
往鄉鎮市對應規定準用查找依據,而不是停在原地等永遠不會單獨制定的專法。
以「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為單一判準分流:不牴觸照用,牴觸不用。
對照同法第1條適用關係、第88條施行日期,及鄉鎮市層級的第6條等規定。
本條採不牴觸繼續適用,主張整本失效是把過渡規則想得太簡單,屬常見誤解。
原住民區為直轄市內自治團體,無專法時準用鄉鎮市規定,依據起點是鄉鎮市那套。
| 比較面向 | 整本失效論 | 本條判準 |
|---|---|---|
| 過渡期適用範圍 | 新法施行舊法規全部無效 | 不牴觸部分繼續適用,牴觸部分失效 |
| 判斷方式 | 一刀切全有全無 | 逐條比對是否牴觸 |
| 山地原住民區依據 | 需另立完整專法 | 準用鄉鎮市既有規定 |
本法公布施行後,其相關法規未制(訂)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公布施行後,本法規定應行制定、訂定或修正之法律或法規,在未制定、訂定或修正完成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有效,俾使過渡時期地方政務正常推動。
本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未制(訂)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其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完善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法制,相關法規有關鄉(鎮、市)之規定,如因配合山地原住民區自治而有修正之必要者,應配合修正。為避免有制(訂)定或修正相關法規之必要者,未及完成而造成法規適用產生疑義,爰明定相關法規未制(訂)定或修正前,現行法規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
明定本法公布施行後,本法規定應行制定、訂定或修正之法律或法規,在未制定、訂定或修正完成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有效,俾使過渡時期地方政務正常推動。
為完善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法制,相關法規有關鄉(鎮、市)之規定,如因配合山地原住民區自治而有修正之必要者,應配合修正。為避免有制(訂)定或修正相關法規之必要者,未及完成而造成法規適用產生疑義,爰明定相關法規未制(訂)定或修正前,現行法規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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