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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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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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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免
之。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九課、室。但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
山地
原住民
區公所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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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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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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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編制及員額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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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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