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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2.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九課、室。但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
  3.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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