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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3 條

  1. 1.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2. 2.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九課、室。但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
  3. 3.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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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直轄市的區設區公所,應該置有區長、主任秘書,如果該區的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還可以設置副區長。這些職位的任免則需要由市長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進行。此外,區公所內部單位的課室數量也有一定的限制,不得超過九個;但如果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但未滿五十萬人,則不得超過十個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則不得超過十一個課室。需要注意的是,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則不適用前述的規定。 根據「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中的相關規定,商業科負責商業管理、服務業輔導、商品標示、公平交易等事項。 參考資料: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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