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4 條

  1. 1.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置副縣(市)長二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縣(市)長任命,報內政部備查。
  2. 2.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的規定,縣(市)政府需設置縣(市)長一人,其職責包括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務,以及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的自治事務。同時,也需要設置副縣(市)長一人,協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務,其職位級別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對於人口超過一百二十五萬人的縣(市),還可以增置一名副縣(市)長。縣(市)長和副縣(市)長的任命由縣(市)長進行,報內政部備查。此外,縣(市)政府還需要設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進行任免。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2010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務人員的任用、調動、升遷及評價等事項,應依據該法的規定進行。所以縣(市)政府在任用秘書長一職的時候,需要遵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