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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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應儘先利用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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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市)政府和鄉(鎮、市)公所在辦理公共造產時,應首先利用公有土地。 參考資料: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4條。範例:一個鄉鎮公所在興建公共運動場時,如果有足夠的公有土地可供使用,該公所應優先使用這些土地進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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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