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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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業務之協調、諮詢,得設公共造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擔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召集人就各該相關單位主管、地方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聘(派)兼任之,任期四年,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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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設立公共造產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根據法條規定,公共造產委員會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設立,召集人由該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擔任。委員有八人至十二人,由召集人從相關單位主管、地方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中聘(派)兼任。委員的任期為四年,並且沒有報酬。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公共產業獎勵條例》等法規,地方政府在執行公共造產業務時,可以成立公共造產委員會來進行協調和諮詢工作。委員會成員可能由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主管、地方公正人士以及學者專家來擔任,並且委員的任期為四年,他們在委員會工作期間並不會得到報酬。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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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