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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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申請補助: 一、擬興辦之公共造產,確有經濟效益且可行性高者。 二、原有公共造產需增加、改善或變更設備,其經費不足者。
- 2.前項第一款之公共造產,每一單位最高補助其事業計畫經費三分之一,金額以當年度公共造產補助預算經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前項第二款之公共造產,每一單位最高補助不得超過當年度公共造產補助總金額百分之二為限。
- 3.縣(市)政府每年應擬具興辦公共造產補助計畫,報本部核辦;鄉(鎮、市)公所每年應擬具興辦公共造產申請補助計畫報縣政府,由縣政府就申請補助之鄉(鎮、市)中遴選四分之一,報本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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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可以申請補助: 1. 擬興辦的公共造產確實具有經濟效益且可行性高。 2. 原有的公共造產需要增加、改善或變更設備,但經費不足。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第一款中的公共造產,每一單位最高可以獲得事業計畫經費的三分之一作為補助,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公共造產補助預算經費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對於第二款中的公共造產,每一單位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公共造產補助總金額的百分之二。 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縣(市)政府每年應該擬具興辦公共造產補助計畫,並向本部核辦;鄉(鎮、市)公所每年應該擬具興辦公共造產申請補助計畫,並報縣政府。縣政府需要從申請補助的鄉(鎮、市)中遴選四分之一的申請案,報本部核辦。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興辦具有經濟效益的公共造產,並提供經費補助以支持這些計畫的進行。具體的補助金額會根據預算經費的限制來進行限制,並且需要相應的計畫書和申請程序來進行審核和核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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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