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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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興辦公共造產,具有績效者,得發給獎勵金。
- 2.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推行公共造產,分別由本部、縣政府辦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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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進行公共造產並取得具有績效時,可以獲得獎勵金。而進行公共造產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則需要接受本部、縣政府的考核。具體的獎勵金額和考核內容,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獎勵辦法或其他具體法規進一步解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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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