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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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受領之補助金,應依原定計畫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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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受領的補助金,應該按照原定的計畫用途使用,不得轉作他用。這表示政府提供的補助款項必須用於原本被批准的項目,不能擅自更改用途。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共資金的有效運用,避免補助款被濫用或濫用。例如,如果一個縣市政府收到的補助款是用於興建一座公園,那麼這筆款項就必須用於興建公園,不能用於其他用途,比如道路建設或學校建設。如果政府擅自改變補助款的用途,就屬於違反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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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