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任用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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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實授縣長者,在任期內不得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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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長任用法第10條規定,在縣長的任期內,不得調任他職。這表示當一位縣長被任命後,就不能在他的任期內被調到其他職位。這條法規確保了縣長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以便他們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責並完成其任期內的工作。 參考資料: 司法院解釋字號746,民國96年5月23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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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