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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任用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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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實授縣長者,在任期內除自請辭職或遇縣治合併外,公務員懲戒法經付懲戒或付刑事審判依法應停職免職者,不得停職或免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長任用法第9條的規定,在縣長的任期內,除非他自己請求辭職或遇到縣治合併的情況外,不得因個人違法行為而被公務員懲戒或判決付懲戒,或根據法律應停職或免職。換言之,除非遇到某些特殊情況,縣長不能因為自己的行為而被停職或免職。 參考資料:縣長任用法

  • 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停職名詞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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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長任用法第 9 條規定:「依本法實授縣長者,在任期內除自請辭職或遇縣治合併外,非依公務員懲戒法經付懲戒或付刑事審判依法應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長任用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