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任用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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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長任用法第9條的規定,在縣長的任期內,除非他自己請求辭職或遇到縣治合併的情況外,不得因個人違法行為而被公務員懲戒或判決付懲戒,或根據法律應停職或免職。換言之,除非遇到某些特殊情況,縣長不能因為自己的行為而被停職或免職。 參考資料:縣長任用法
- 非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停職名詞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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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