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任用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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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長任用法第8條,如果在試署期間內,省政府認為縣長應予免職或停職,應先開具事實專案咨經內政部核定行之。然而,如果情節重大,省政府可以先予以停職,然後再向內政部報告。 參考資料:內政部網站上的縣長任用相關資料、內政部對縣長免職或停職的審查規範。
- 免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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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