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任用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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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資格之一,曾任縣長二年以上,著有成績,經獎敘有案者,得不經試署,即予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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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的法條縣長任用法第7條,該法條規定縣長的任用資格。根據該條的規定,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可以不需要經過試署(測試程序),直接被任命為縣長: 1. 曾任縣長二年以上。 2. 以功績獲得獎敘並有案。 以下是一個與縣長任用法第7條有關的範例: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曾經擔任縣長超過二年並在任期間有出色的表現,並且被授予相應的獎勵,根據縣長任用法第7條的規定,該人可以不經過試署程序,直接被任命為縣長。這是因為他已經滿足了該條的資格要求之一。
- 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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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