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任用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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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署期滿,考覈成績優良者,予以實授,其成績不良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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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長任用法第 6 條」規定試署期滿後,若考覈成績優良,則予以實授。若考覈成績不良,則免職。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縣長在任用人員時能夠對其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做出適當的處理。具體來說,如果試署期滿後的評估結果顯示被評估人的成績良好,則縣長會將其正式聘任。相反,如果評估結果顯示成績不良,則縣長有權解除其聘用。 參考資料:縣長任用法 第 6 條 (最新版本)
- 免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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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