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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任用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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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署期滿,考覈成績優良者,予以實授,其成績不良者免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長任用法第 6 條」規定試署期滿後,若考覈成績優良,則予以實授。若考覈成績不良,則免職。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縣長在任用人員時能夠對其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做出適當的處理。具體來說,如果試署期滿後的評估結果顯示被評估人的成績良好,則縣長會將其正式聘任。相反,如果評估結果顯示成績不良,則縣長有權解除其聘用。 參考資料:縣長任用法 第 6 條 (最新版本)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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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長任用法第 6 條規定:「試署期滿,考覈成績優良者,予以實授,其成績不良者免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長任用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