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任用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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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之試署及實授,均由省政府咨內政部轉咨銓敘部,經審查合格後,由內政部呈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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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長任用法第 5 條的規定,縣長的試署和正式任命需要先由省政府咨詢內政部,再轉咨銓敘部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合格後,內政部將呈報行政院,最終由國民政府進行任命。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和案例暫時無法找到。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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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