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任用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縣長因故離職或出缺時,省政府得派員代理,其代理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長任用法第13條規定,當縣長因故離職或出缺時,省政府可以派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省政府法規或相關法令。該參考資料應該提供關於縣長代理的具體細節和程序的相關資訊。這可能包括指派代理的程序、代理人選的資格標準等。 例如,省政府可以在縣長出缺時,根據縣政府法規選擇合適的人員擔任代理。代理人應該具備一定的資格,比如具有相關的行政經驗或教育背景。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政府需要在此期限內完成縣長的職位選舉或任命程序。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資料的一個範例,實際上的參考資料可能與此有所不同。使用最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資料以回答該問題是非常重要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長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