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縣長任用法3

快速跳轉

縣長之任用,分試署及實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縣長任用法第3條規定了縣長的任用方式,分為試署和實授。試署指的是對候選人進行試用期的考試和評估,確定其是否適合擔任該職位。而實授則是將確定適合的候選人正式任命為縣長。根據此法條,縣長的任用程序包括試署和實授兩個階段。 參考資料:《地方制度法全書》(最新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縣長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長任用法第 3 條規定:「縣長之任用,分試署及實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長任用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