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任用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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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之任用,分試署及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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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縣長任用法第3條規定了縣長的任用方式,分為試署和實授。試署指的是對候選人進行試用期的考試和評估,確定其是否適合擔任該職位。而實授則是將確定適合的候選人正式任命為縣長。根據此法條,縣長的任用程序包括試署和實授兩個階段。 參考資料:《地方制度法全書》(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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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