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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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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有關本省與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或單位各項預算之執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其業務未予調整者,依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二、改隸中央或縣 (市) 政府者,仍依該機關、單位原列預算繼續執行。三、其業務經調整移由中央有關主管機關、省或縣 (市) 政府者,仍以移撥前原列相關預算繼續執行。 四、因精簡、整併、裁撤或配合業務調整所需之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 (構) 、學校、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 前項各款預算經實際執行結果無法因應時,行政院得視需要情形,在中央及本省原列相關預算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其經以上調整後仍有困難者,由行政院或各縣 (市) 政府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追減預算。 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其八十八年度各項預算執行之財務收支事項,得透過省庫按本省省庫規則辦理,年度終了,並由各級政府依決算法規定辦理決算。 省政府八十九年度及其以後年度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其預算編列、執行及財務收支事項,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國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了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各項預算執行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例: - 第一項指出,對於未經調整的業務,應繼續執行原先的預算。 - 第二項指出,對於改隸中央或縣(市)政府的業務,仍應依該機關或單位原先的預算繼續執行。 - 第三項指出,對於經調整移由中央有關主管機關、省或縣(市)政府的業務,仍應以移撥前的原列相關預算繼續執行。 - 第四項指出,在精簡、整併、裁撤或配合業務調整所需的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方面,可以在原機關、學校、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的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支應。 根據本條例第二項所提及的參考資料,根據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對於預算的議決權應屬於議會,並且根據準則第22條,預算的審查程序應送議會決議。這些規定確定了議會在預算方面具有權限。舉例來說,如果某縣市政府要提出預算案,根據這些規定,該縣市政府應將預算案提交議會進行審議和議決。 根據本條例第三項所提及的參考資料,根據預算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預算執行結果無法滿足實際需求,行政院可以在中央及本省原先列入的相關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58條和第59條之限制。如果在這些調整後仍然存在困難,則行政院或各縣市政府可以依據預算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追加或追減預算。 至於省政府八十八年度及以後年度的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事項,根據本條例第四項所提及的參考資料,可以透過省庫按照該省的庫務規則進行。而八十九年度及以後的省政府預算,則納入中央政府的總預算,並且依據預算法、決算法、國庫法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編列、執行和財務收支事項的處理。 因此,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0條及相關參考資料,該條例主要涉及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各項預算的執行處理方式,包括業務未予調整、改隸中央或縣(市)政府、業務經調整移由中央有關主管機關、省或縣(市)政府、相關費用的調整支應等。相關規定顯示議會在預算方面具有權限,並提供了執行預算和財務收支事項的具體指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 預算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國庫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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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10 條規定:「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有關本省與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或單位各項預算之執行,依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