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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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當台灣省政府的債務轉由中央政府承擔時,其債務比例將合併計算在中央政府的債務比例中。 根據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1項,各省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法定比例。因此,當台灣省政府的債務轉由中央政府承擔時,中央政府會將台灣省政府的債務比例合併計算在中央政府的債務比例中。 例如,如果台灣省政府的債務比例超過法定比例,而當中央政府承擔台灣省政府的債務後,將使中央政府的債務比例超過法定比例,則中央政府需要針對這部分超額的債務比例進行調整或處理。
- 承受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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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