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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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 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 前項移轉為國有之財產,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及學校經管之公用財產,隨同業務移交接管機關管理;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之公用財產,仍由原管理機關管理;非公用財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作業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財政收支劃分法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施行前,臺灣省財政收支劃分事項,除臺灣省八十八年度及其以前年度各項預算之執行,應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灣省稅課收入歸屬中央。 二、稅課統籌分配縣 (市) 之款項,由中央統籌分配臺灣省各縣 (市) 。三、前二款以外之各項收入及支出,應配合省政府業務調整,歸屬中央或臺灣省各縣 (市) 。 臺灣省各縣 (市) 因承接省政府業務增加之收入不足支應增加之支出時,由中央酌予支應。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事項,在財政收支劃分法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施行後,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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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臺灣省的資產和負債由國家接收。臺灣省的財產轉讓為國有後,根據國有財產法進行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轉讓為國有的公用財產,包括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管理的財產,由接管機關管理;原本由中央或地方機關管理的公用財產,仍由原管理機關負責;非公用財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此外,關於臺灣省財政的收支劃分,根據本條例實施前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1.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2. 國有財產法
- 承受名詞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收益及處分名詞
- 非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定名詞
- 財政收支劃分法法規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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